(2013)雁民初字第05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04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景晓雷,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女,汉族。被告:王某丙,女,汉族。被告:王某丁,女,汉族。被告:王某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军刚,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因原告已交纳2150元,故不再退还诉讼费。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景振宇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