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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左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尚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阿左刑一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曾用名尚某),男,1989年11月0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旗检刑诉[2013]第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苏依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宁AHA1**号白色高尔夫车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王陵公园门前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樊某驾驶的蒙M258**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属醉酒驾车。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张某、尚某某、王某某、琴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樊某、范某某的证言、阿左公交认字[2013]第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阿左公交认字[2013]第00160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阿司鉴所[2013]毒检字第197、198号《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萨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