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军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航飞,男,1987年3月17日生,系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宏亮,男,1957年8月10日生,系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焦军民,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军民与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翻虎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焦军民以及张翻虎归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部分利息,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