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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于民一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智光与郗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光,郗萍,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于民一初字第01590号原告:李智光,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郗萍,女,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吴晓明(系被告丈夫),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2-17号。法定代理人:庄晓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雯,女,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李智光诉被告郗萍及第三人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洋(主审)、人民陪审员李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智光、被告郗萍的委托代理人吴晓明、第三人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居住在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号#-#-#室,被告郗萍居住在原告家楼上。2004年9月,被告在原告北屋屋顶靠近女儿墙的部位自行砌筑了一个宽600公分,高700公分,长5米的花池,里面装满黑土,并种植了花卉。之后又在屋面安装了大约8-10平方米的彩板房一间,由于花池里面填土高度超过了屋面油毡纸卷材高度,导致被告用水浇花或者天气下雨时,花池内储存的大量积水,和土壤因积水过量将油毡纸卷材长期浸泡其中,使防水油毡纸与墙体的粘合面遭到破坏,产生缝隙,加之搭建彩板房固定螺栓穿透防水层的上述两个原因,造成原告北屋两个房间屋内顶棚漏雨,使大白及涂料大面积脱落,造成原告的该房间无法居住长达十年之久。这十年中,被告也曾维修过,但没有解决问题。原告在被告每次修复屋面时就自行维修棚顶三次,发生维修费用2000元。经过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已经将花池拆除掉,但并没有完全修复屋面防水,也没有拆除自行搭建的小屋,致使漏雨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现在只要外面下雨,屋内就漏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都没有彻底维修。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2-31号332号北屋房间恢复原状并修复防水层,使原告顶棚不再漏雨;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郗萍辩称: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被告家搬进去的时候,确实砌了一个花��,原告并没有与被告多次沟通此事,被告就将花池拆了。现在原告家的另一面也漏水,被告家是砌了一个小房,但是被告家的小房一点也没有漏水,说是小房的原因导致漏雨,没有依据。被告家也有很多地方漏水,被告和原告一起找过物业多次,物业说是因为我盖小房造成的,但是公共部位不应当由我进行维修。原告维修过房屋,当时找了一个工程队,被告也花费了800多元的人工费,但是没过几天,又漏了。公共部位的维修应当由龙兴物业负责。据被告了解,原告家拖欠物业费,如果没有物业的责任,原告为什么不缴纳物业费。是公共部位就应当物业进行维修,不能因为被告家盖了小房,物业就什么都不管了。第三人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本案属于被告自行搭建建筑物,原告与被告属实相邻权纠纷,与第三人没有关系,被告说屋内长毛与本案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智光系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房屋的业主。被告郗萍居住在原告家楼上,系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号###的业主。第三人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为原、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原告家北屋屋顶系露天平台,被告在该露台上自行搭建了约9平米的简易房屋。被告还曾在该露天平台上搭建了一个花池,后自行拆除。现原告房屋北屋顶棚存在漏水、室内顶棚大白脱落的情况,原告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修复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产证》、照片及第三人提供的照片等相关证据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原告损��的数额及修复责任主体问题。关于漏水原因问题。原告房屋顶棚漏水原因虽无直接证据予以确定,但原告家顶棚系开放式露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定原告房屋漏水系露台漏水所致。关于修复责任主体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北屋屋顶露台属于开放式露台,故该露台应属于业主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第三人龙兴物业负有维修和养护管理的义务。但由于被告在公共部位修建过花池、搭建了简易房屋,在房屋施工的过程中必然会对露台表面产生影响,进而对原告的屋顶防水产生影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在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由直接侵权人即被告承担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北屋屋顶露天平台进行修复,并将因屋顶平台漏水所导致的室内大白损坏部位予以修复。关于被告提出的该露台属于公共部位,应由第三人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的反驳意��,因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被告占用公共部位搭建简易房屋的情况下,第三人物业公司也无法进行维修,被告的该反驳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损失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刮大白、刷乳胶漆的花费3330元,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该诉讼请求,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郗萍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号###房屋北屋屋顶露台予以修复至不漏水并符合国家标准;二、被告郗萍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为原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号###房屋北屋室内顶棚粉刷大白;���、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郗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武 晶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海鸥第1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