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茅松琴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许兴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茅松琴,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许兴昌,房红亮,沈妨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茅松琴。委托代理人:吴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张国浩。委托代理人:王海佳。委托代理人:方媛。一审被告:许兴昌。一审被告:房红亮。一审被告:沈妨妨。被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杭州分行)为与申请再审人茅松琴及一审被告许兴昌、房红亮、沈妨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2011)杭西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8日,茅松琴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茅松琴申请再审称:第一、许兴昌实际并没有借到款项;第二、申请再审人与许兴昌为夫妻,但已经分开多年,互不往来,许兴昌根本没有巨额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即使许兴昌借款属实,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属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审判决没有依法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认定债务性质错误,故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1)杭西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被申请人民泰银行杭州分行称:原审已确认有效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已按约将贷款30万元划入借款人许兴昌的账户,申请再审人称许兴昌没有借到款项与事实不符。该借款发生在许兴昌与申请再审人婚姻存续期间,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再审人认为是许兴昌个人债务,缺乏相应证据。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驳回茅松琴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茅松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茅松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钟林审判员  唐庆芳审判员  张 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