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张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张迎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791号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建清。委托代理人:郑美丽。被告:张迎利。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福江独任审判。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于2013年8月26日由审判员沈福江、沈建荣、人民陪审员杨军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迎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称:从2012年5月29日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羽绒服,为保持长期的业务关系,在2012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经销合同,被告销售原告“誉而赛”品牌的羽绒服,双方对相关的价格、交货的方式及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退换等进行了约定,截止2013年3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3348.73元,而后,被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143348.73元,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没有付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43348.7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并在庭审中举证如下:证据1、产品经销合同一份,这份合同证明了原、被告于2012年7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产品经销合同,合同就原告注册的“誉而赛”系列童装产品授权被告在江苏徐州地区进行销售,并就有关产品经销的价格、交货的方式、货款结算以及货物的退换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的事实。证据2、销售对账单一份(共4页),证明了从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3348.73元的事实。证据3、被告出具的欠款(条)及还款计划一份,该证据进一步确认了至2013年3月2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3348.73元的事实。被告张迎利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举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本案相关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自2012年5月29日始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羽绒服,为了规范双方间的经销行为,保持长期的业务关系,双方于2012年7月8日签订了《产品经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在江苏省徐州地区销售原告注册的“誉而赛”羽绒服,双方就有关经销的货物名称、价格、交货的方式及货款的结算和货物的退换等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截止2013年3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3348.73元。2013年3月21日,被告当即出具欠款(条)一份,对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并承诺于同年5月前分四期付清全部货款。事后,被告仅支付贷款人民币50000元,实际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3348.7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43348.73元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迎利(曾用名张迎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3348.73元。若被告张迎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67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3727元,由被告张迎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福江审 判 员 沈建荣人民陪审员 杨军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高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