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陈瑞祥与袁德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瑞祥,袁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瑞祥,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德芳,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陈瑞祥因与被申请人袁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眉民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瑞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季书勤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