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清与镇江市荣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王银、任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镇江市荣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王银,任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委托代理人夏明福。被执行人镇江市荣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雩山41—45幢。法定代表人王银,被执行人王银。被执行人任小娟。申请执行人张清与被执行人镇江市荣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王银、任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1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江市荣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王银、任小娟下落不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镇江市荣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王银、任小娟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子非审判员 施纪怀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凌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