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法执裁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高凤明与邢宗富、齐河福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丁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明,邢宗富,齐河福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丁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裁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高凤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邢宗富,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福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高凤明与邢宗富、齐河福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丁力(2012)齐法执字第59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高凤明已参与对齐河福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拍卖财产的执行分配,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