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天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薛自连与侯正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自莲,侯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10号申请人薛自莲,男,汉族,住甘肃省臬兰县。��执行人侯正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侯正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正涛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侯正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正涛的银行存款172840元,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