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尚耀臣诉被告刘洪德、东营市兴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耀臣,刘洪德,东营市兴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尚耀臣、。被告刘洪德、。被告东营市兴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城沂河路海通商务中心502室。法定代表人刘洪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耀臣诉被告刘洪德、东营市兴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耀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原告尚耀臣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