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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8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赐情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赐情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天赐情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朝阳娱乐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264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路路西太合麦田大院。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委托代理人刘梦娇。被告北京天赐情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路甲18号。法定代表人孙占库,总经理。被告北京天赐情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朝阳娱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号1幢2层南侧。负责人孙占库,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亮,北京天赐情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瓦盆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赐情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赐情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朝阳娱乐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自柱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