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85-1102、111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85-1102、1111-1131号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4-18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A17-18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轶,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北面皇达东方雅苑裙楼1-4层。代表人曾召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凯,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法定代表人洪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智欣,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俊凯,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三十九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三十九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十九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950元,各收取25元,合计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东(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