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交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召龙与朱洪飞、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龙,朱洪飞,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804号原告:刘召龙。被告:朱洪飞。委托代理人:李祥增,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卧龙四街1239号。代表人:宗全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时妹,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召龙与被告朱洪飞、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召龙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