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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秋娟与张旭、闫庆坤、巨野县腾祥运输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娟,张旭,闫庆坤,巨野县腾祥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张西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一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王秋娟,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眉县委托代理人庞法想,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闫庆坤,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巨野县腾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鹏,山东君诚��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豪,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良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西宁,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一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秋娟诉被告张旭、闫庆坤、巨野县腾祥运输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张西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一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旭、闫庆坤、巨野县腾祥运输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张西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一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娟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旭、闫庆坤、巨野县腾祥运输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张西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一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娟撤回对被告张旭、闫庆坤、巨野县腾祥运输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张西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一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秋娟承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杨松青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