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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从品与被告杨玉国、杨松申请财产保全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从品,杨玉国,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屏山民保字第3号原告刘从品。被告杨玉国。被告杨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品诉被告杨玉国、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从品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玉国、杨松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共计17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从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玉国、杨松的银行存款共173万元(以本院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实际冻结金额为准),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告杨玉国、杨松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