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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梁某。被告程某。原告梁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10月认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在林头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程某某,现已工作;××××年××月××日生育次子程某建,现在东莞打工。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自1994年外出打工后双方很少联系,夫妻感情开始淡漠,自被告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至今,音迅全无,抚育子女和家庭责任全落在原告一人的身上,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为人丈夫和为人父亲的责任,使原告不堪重负。原、被告已10多年没有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6日向电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未能和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程某不作答辩,也没有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程某于1987年10月份认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程某某,现已工作,于××××年××月××日生育次子程某建,现在东莞打工。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11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且原、被告分居已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离婚为宜。原告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也不作答辩,故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梁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华审 判 员  李洁梅人民陪审员  黄月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永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