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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志伟诉王全东、张凤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刘志伟,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张衍利,清丰县司法局瓦屋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全东,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张凤格,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原告刘志伟诉被告王全东、张凤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志伟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刘志伟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