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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向安周与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向安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中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欧阳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熊智,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安周,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贤湖,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卿小茹,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向安周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已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怀鹤行初字70号行政判决,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熊智,被上诉人向安周及委托代理人杨贤湖、卿小茹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各方协调,用人单位补缴了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上诉人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被上诉人向安周的工伤保险待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向安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向安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和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向安周撤回起诉;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怀鹤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承担25元,被上诉人向安周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肖尊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