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17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x,黄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白x。被执行人黄x。申请执行人白x与被执行人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1)钦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