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吴杰与王淑刚、张荣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王淑刚,张荣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618号原告吴杰。被告王淑刚。被告张荣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诉被告王淑刚、张荣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代理审判员 王梦如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