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盐执字第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张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华,丁成群,陈威,盐城新美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339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华。被执行人丁成群。被执行人陈威。被执行人盐城新美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财政大楼。法定代表人王俊红,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跃华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成群、陈威、盐城新美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丁成群、陈威、盐城新美园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成群、陈威、盐城新美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829771.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丁忠军执行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