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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许志龙与陈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龙,陈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657号原告:许志龙,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被告:陈晓强,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龙诉被告陈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许志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学功审 判 员  郭淑华人民陪审员  刘肃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玉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