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许志龙与陈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龙,陈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657号原告:许志龙,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被告:陈晓强,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龙诉被告陈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许志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学功审 判 员 郭淑华人民陪审员 刘肃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玉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