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抚民一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林中新申请林同山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中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抚民一初字第01149号申请人林中新,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林中新要求宣告林同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中新陈述与被申请人林同山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林同山于2008年3月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林中新于2012年12月来院告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林同山死亡。经查,林同山,男,1926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站前街二十五委九组。与申请人林中新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的配偶已于2001年去世。被申请人于2008年3月走失,至今未归。被申请人有一子一女已经去世,其他尚在世的三名女儿亦证明了被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已经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林同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林同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同山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女儿林中新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同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审判员冯国宝?????????????????????????????????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徐杉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