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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GUO RONGHUA与孙克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GUORONGHUA,孙克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GUORONGHUA,男,1963年8月21日生,加拿大国籍。被告孙克亚,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原告GUORONGHUA与被告孙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GUORONGHU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克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GUORONGHUA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次日归还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写下借条同意于7月30日归还原告,但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孙克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当日将50000元现金存入被告卡号为×××7680中国银行账户。2013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孙克亚其身份证号码32072119820521221X。孙克亚先生于2013年5月22日从GUORONGHUA处个人借款伍万元整,GUORONGHUA于2013年5月22日存入孙克亚中行卡号×××7680伍万元整。孙克亚先生当时承诺次日全额还款,只借用一天。然而,该伍万元借款至今未还给GUORONGHUA。因此特立此借条。孙克亚先生同意上述伍万元于2013年7月30日还给GUORONGHUA,到期不还时,GUORONGHUA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再次,GUORONGHUA再一次声明当初借款时是无利息,只须还本金伍万元。至本借条最终还款日,仍只须还本金伍万元。同时,收到上述伍万元还款时,本借条将归还给孙克亚先生。”2013年7月30日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GUORONGHUA提交的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借条、短信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GUORONGHUA与被告孙克亚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孙克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被告孙克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克亚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孙克亚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审判员  汪德符人民陪审员  汤建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红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