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辖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仁良与杜慎,章凌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良,杜慎,章凌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辖初字第0039号原告张仁良。被告杜慎。被告章凌琦。本院受理原告张仁良与被告杜慎、章凌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杜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杜慎夫妻俩户籍在无锡市惠山区天河小区114号201室,自2010年10月就一直居住在无锡市南长区五爱家园27-702室,该地为杜慎的实际居住地,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2013年11月22日,张仁良诉至本院,认为2013年4月1日,杜慎因急用资金,向张仁良借款164000元,并承诺于10月1日前归还,但到期后未能还款,杜慎与章凌琦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杜慎与章凌琦的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天河小区114号201室,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杜慎称其于2010年10月就一直居住在无锡市南长区五爱家园27-702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采信,杜慎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杜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重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过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