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9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翠双与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毕少欣、杨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941-1号原告秦翠双,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法定代表人耿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毕少欣,女,成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杨现新,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翠双与被告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毕少欣、杨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毕少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秦翠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毕少欣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翠双撤回对被告毕少欣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