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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陕西公司与宁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602号原告陕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陕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陕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宁波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将其所欠货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陕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陕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苏朝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