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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楼恩与方江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江震,楼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江震。委托代理人:方新元。委托代理人:姜丽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恩。委托代理人:应露。上诉人方江震为与被上诉人楼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江震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江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江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方江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