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邓洪林与李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林,李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邓洪林。被告李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洪林诉被告李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洪林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李健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邓洪林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永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