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雄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雄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申雄伟,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火车站南侧。负责人魏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雄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申雄伟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金人民币1970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28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交纳了保险金人民币1970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2870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