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宁桂芳诉张青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桂芳,张青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宁桂芳,女,汉族。被告张青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桂芳诉被告张青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桂芳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桂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桂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召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俊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