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澄商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商初字第1548号原告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53316-8,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桂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62865,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青桐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兆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00元(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