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当阳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贺常海、祁启英与朱忠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常海,祁启英,朱忠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贺常海,农民。申请执行人祁启英,农民。被执行人朱忠寿,农民。本院在执行贺常海、祁启英与朱忠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朱忠寿应赔偿贺常海、祁启英人民币25157.97元,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275元,申请人贺常海、祁启英同意被执行人朱忠寿于2014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兵审判员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