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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当阳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贺常海、祁启英与朱忠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常海,祁启英,朱忠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贺常海,农民。申请执行人祁启英,农民。被执行人朱忠寿,农民。本院在执行贺常海、祁启英与朱忠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朱忠寿应赔偿贺常海、祁启英人民币25157.97元,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275元,申请人贺常海、祁启英同意被执行人朱忠寿于2014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兵审判员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