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徐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我家山水惠风苑11幢二楼。法定代表人周福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镇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汪芸,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