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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蒋见生与黄艳正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见生,黄艳正,陶莉,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00006号原告:蒋见生。被告:黄艳正。被告:陶莉。被告: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4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见生与被告黄艳正、陶莉、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列三被告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艳正、陶莉、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