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西安真空开关厂与新疆西电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真空开关厂,新疆西电真空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924号原告:西安真空开关厂。住所地:西安是雁塔区X路。法定代表人:史渭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利平。被告:新疆西电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法定代表人:张小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真空开关厂与被告新疆西电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真空开关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688元。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