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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陵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沈阳英伟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英伟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陵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沈阳英伟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先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沈阳英伟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转账支票票号为10202130/0320043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764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收款人为沈阳英伟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沈阳中科自动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浑南支行的转帐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英伟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沈阳英伟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迪代理审判员  马俊光人民陪审员  何 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