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朱有红诉与朱治洲、朱宝欣、第三人朱仁欢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有红,朱治洲,朱宝欣,朱仁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原告:朱有红。委托代理人:周明彬,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德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治洲。委托代理人:严伟宏,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文欢,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宝欣。委托代理人:徐文欢,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朱仁欢。委托代理人:赵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有红诉被告朱治洲、朱宝欣、第三人朱仁欢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有红于2013年12月12日以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原告年事已高,在百年归老前实不忍心见到亲情破裂,亲戚之间反目成仇,同时,截至目前来看,各方的诉讼成本因本案持续审理不断提高,各方再纠缠下去已经没有任何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有红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有红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958元,撤诉减半收取979元,财产保全费1383元,二项合计2362元,由原告朱有红负担。审 判 长 黄佩贤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人民陪审员 蓝天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伍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