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和平、王艳君申请执行王飞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平,王艳君,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80号申请人王和平,男,汉族申请人王艳君,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王艳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飞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