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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遂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江连与李朝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12月16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巧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