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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佳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建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佳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河南佳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与西环城路交叉口东南角银地商务广场*期*楼***房间。组织机构代码证69489600-7。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尚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建中(李建忠),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河南佳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中(李建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9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找不到被告,依法公告送达,由审判员朱广兵、刘庆丰、人民陪审员刘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4日,被告与李晓杰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建中(李建忠)向李晓杰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为18‰;原告为该合同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不还,自逾期之日起应向原告支付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及每天200元的逾期管理费。原告垫付借款本息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垫款项及利息、罚息和垫款额的10%的垫款补偿金,如导致原告诉诸法律,还应向原告支付借款额10%的处置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2013年3月15日,原告将被告应付款项向李晓杰代为偿还。但被告至今未将原告垫付款项向原告偿还,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垫本金400000元、代垫利息1704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逾期管理费144000元、代垫补偿金57040元、处置违约金40000元,两项合计813440元;依据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数额。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被告与李晓杰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建中(李建忠)向李晓杰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为18‰;原告为该合同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约定,被告逾期不还,自逾期之日起应向原告支付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及每天200元的逾期管理费;原告垫付借款本息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垫款项及利息、罚息和垫款额的10%的垫款补偿金,如导致原告诉诸法律,还应向原告支付借款额10%的处置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如约还款,2013年3月15日,原告将被告应付款项向李晓杰代为偿还。因被告至今未将原告垫付款项向原告偿还,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垫本金400000元、代垫利息170400元;违约金2000元、逾期管理费144000元、代垫补偿金57040元、处置违约金40000元,合计813440元;及依据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数额。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李建中(李建忠)与李晓杰及原告河南佳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签订后,李晓杰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李建中(李建忠)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还款责任。原告河南佳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李建中(李建忠)担保,因李建中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告代被告李建中归还借款本息后,即取得对被告李建中(李建忠)的追偿权及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权利。被告李建中除归还原告代垫李建中应归还的借款本息外,还应当依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中(李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佳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借款代垫本金400000元、代垫利息170400元、违约金2000元、逾期管理费144000元、代垫补偿金57040元、处置违约金40000元,合计813440元;依据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数额。案件受理费11935元、由被告李建中(李建忠)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广兵审 判 员  刘庆丰人民陪审员  刘 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