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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昌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罗德容诉陈代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容,陈代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隆昌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罗德容,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黄贵平,隆昌县金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代友,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罗德容诉被告陈代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罗德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代友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德容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姻,不久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证。1983年7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某,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双方于1995年3月起就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代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3年7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某,现已独立生活。被告陈代友于多年前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隆昌县双凤镇花塘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各居一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德容与被告陈代友离婚;本案诉讼费260.00元,由原告罗德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莲审 判 员  曾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宗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