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送宇要求宣告江利平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送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黄送宇,男。申请人黄送宇要求宣告江利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送宇诉称:申请人之母江利平于1998年7月21日搭乘苏桂青驾驶的农用四轮车涉水通过临澧县新安镇漫水桥时,因车辆倾覆,江利平等人跌入水中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已无生存可能。故向本院申请宣告江利平死亡。经查:江利平,女,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1998年7月21日20时30分许,江利平等人搭乘苏桂青驾驶的湘J502**农用四轮车涉水通过临澧县新安镇澧水河漫水桥时,因车辆侧翻入河,江利平等六人失踪,至今杳无音信。公安机关出具了江利平已无生存可能的书面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江利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江利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江利平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逾十五年,经公安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经公告寻找,仍无其下落。故申请人黄送宇要求宣告江利平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江利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