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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董文焕、董海、董贵、董超、董海涛与尚晓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焕,董海,董超,董贵,董海涛,尚晓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董文焕。原告董海(董文焕之子)。原告董超(董文焕之子)。原告董贵(董文焕之子)。原告董海涛(董文焕之子)。被告尚晓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焕、董海、董贵、董超、董海涛诉被告尚晓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焕、董海、董超、董贵、董海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焕、董海、董超、董贵、董海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焕、董海、董超、董贵、董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