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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康清春与泸州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清春,泸州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龙马民初字第5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康清春。被告泸州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清春诉被告泸州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清春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