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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执字第15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周兆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兆付,盐城辉煌置业有限公司,许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执字第1572-2号申请执行人周兆付,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盐城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27号汽配城南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许才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才明,盐城辉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兆付与被执行人盐城辉煌置业有限公司、许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0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周 政执 行 员  孙锦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