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保字第6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647-1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路188号瑞立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云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员工。被告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花园村。法定代表人许小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商初字第3638号、第3655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户于农行瑞安塘下支行的账号为24×××66账户在4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户于农行瑞安塘下支行的账号24×××66账户在4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李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