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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胡潇海与殷韦伟民间借贷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潇海,殷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胡潇海,男,1971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殷韦伟,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潇海与被执行人殷韦伟民间借贷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芜湖仲裁委员会(2012)芜仲裁字第091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