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山佰通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晓娟、王晓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佰通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王晓娟,王晓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重字第21号原告(反诉被告)唐山佰通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河东路。法定代表人于会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占涛,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亚坤。被告(反诉原告)王晓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秀和,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佰通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娟、王晓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王晓娟与反诉被告唐山佰通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王晓娟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王晓娟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王晓娟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反诉原告王晓娟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月审 判 员 靳小东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来源: